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十不准”、“十不得”、“十严禁”内容
“十不准”
1.不准违规收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用药品价格,严禁重复收费。
2.不准过度医疗。根据病人病情,进行的诊断检查,治疗康复等医疗行为,超过疾病实际需求范围,虚假诊断、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所发生的额外医疗费用。
3.不准虚假广告。严禁违反规定在广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疗产品、医疗设备、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4.不准术中加价。严禁在手术过程中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
5.不准强制消费。患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权利和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不得诱导患者强制消费一些高价医药产品、服务项目等。
6.不准售卖制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过期药品及伪劣违禁药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及医疗器械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7.不准医托欺诈。严厉打击医托,以权威的专家为诱饵而编造故事,采取欺诈行为,故意夸大事实,骗取患者及家属信任。不得发布虚假消息及广告,编写文章诱导患者,杜绝医托欺诈行为。
8.不准医保诈骗。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不得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例、处方、检查各种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
9.不准隐瞒事故。不得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标准常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不得隐瞒医疗事故。
10.不准泄露信息。保护患者隐私,严禁违反规定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不得有威胁、恐吓、攻击患者及家属等行为。
“十不得”
1.不得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务、回扣或吃请。
2.不得利用职务(执业)便利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收受财物(含有价卡券)或可折算的其他利益。
3.不得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进行商业目的统方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方提供便利。
4.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露病人、孕产妇、婴儿和死亡人员等个人资料和信息。
5.不得推荐待定的保健品、保健用品或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以及从事带有推销商品性质的宣传活动。
6.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以及在账外核算或设立小金库。
7.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药物临床试验项目、以及接受药品回扣及其他变相商业贿赂。
8.不得因公持因私护照(通行证件)出国(境)参加培训、考察或学术交流等活动。
9.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以及超出医嘱范围提供服务收费和强制收费。
10.不得收受“红包”一时难以拒绝的,须在24小时之内上交,否则作受贿论处。
“十严禁”
1.严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购销中收受或变相收受回扣,借采购之机,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
2.严禁医务人员以任何理由收受病人或病人家属馈赠的“红包”、贵重物品、有价券等。
3.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禁单位或个人发放或收取开单提成、严禁开大处方、滥检查,损害患者利益,为单位、科室和个人谋取好处,切实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4.严禁医务人员以介绍病人入院、检查、手术、治疗为由、收受介绍费,好处费。
5.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权搭车开药、搭车检车,增加病人负担。不准医生私自向病人推销药品,任何人不得借医疗服务之机代开、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个人指定的药店购药。
6.医疗卫生单位的收费,都要公开收费标准。严禁超项目、超标准收费。所有收费必须出具正规收费发票。标准收费“以一罚十”。
7.严禁将公立医院、科室承包或变相承包给私人经营,原已签订的合同要立即取消或终止。
8.坚持首诊负责制。严禁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推诿病人、延误诊治。
9.卫生行政机关和卫生执法单位的人员在工作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严禁以权谋私、以岗谋私、损害群众利益。
10.一切“以病人为中心”,文明行医,礼貌待人,努力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严禁弄虚作假签署或出具诊断、治疗、流行病学证明或有关出生、死亡证明。不得以生、冷、硬、推的态度对待病人,甚至与病人或病人家属发生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