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检查费用可以报销啦!
好消息好消息,自2024年10月1日起,为积极支持国家生育措施,提高群众生育待遇保障水平,宜宾市进一步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啦!
一、城镇职工生育支付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与失业代缴人员)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
(二)正常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与失业代缴人员)及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三)终止妊娠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参保女职工(含灵活就业与失业代缴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 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500元。
二、城乡居民生育支付政策
(一)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700元。
(二)正常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城乡参保人员因正常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三)终止妊娠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城乡参保人员因终止妊娠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12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210元。
以上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宜宾市医疗保障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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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